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古蔺律师联系电话:15984028539。
【案情简介】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1、2011年6月23日晚,被告人袁某甲在古蔺镇老体育中心殴打雷某某,雷某某被打后遂邀约高某某提刀返回老体育中心夜食摊找袁某甲理论,在老体育中心“田家面馆”时与正在吃夜宵的被告人易某甲等人相遇后发生争执,后易某甲、袁某甲等人将高某某追至滨河路农业银行门口时将高某某致伤。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
2、2012年2月,因陶某某欠李某甲10000元钱,被告人袁某乙、何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驾车在古蔺镇莱茵河畔小区找陶某某,将陶某某强行推上车后带至铁桥水泥厂下边的河边,让陶某某蹲在河水中逼迫其还钱,陶某某在水中约十余分钟后,便答应第二天还钱,袁某乙、何某某等人才让陶某某上岸。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袁某甲父母的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袁某甲。因被告人袁某甲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本律师除在为被告人被告人袁某甲提出的相关法律咨询给予耐心解答外,还与被告人袁某甲拉家常,了解其之前的学习、生活情况,增进双方的了解,让被告人袁某甲如实告知承办律师自己参与案件的整个过程,以利于承办律师掌握和分析亲情,帮助被告人袁某甲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另一方面,本律师积极同被告人袁某甲的父母进行沟通,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最大能力范围的补偿,争取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再者,认真完成了整个案件的程序性文书、案件事实侦查方面的卷宗材料进行认真阅卷和分析,掌握到被告人袁某甲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侦查清楚、证据合法,建议刘某自愿认罪,可以获得减轻处罚。
通过以上工作后,被告人袁某甲父母对死者家属积极给予了20000元的经济补偿,被告人袁某甲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为此,本律师大胆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袁某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袁某甲此前无犯罪前科,刚高中毕业步入社会,没有社会阅历;
3、被告人袁某甲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一定补偿,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4、被告人袁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案件的情况,系自首;
5、被告人袁某甲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
6、被告人袁某甲所在社区干部及其亲友愿意对刘某进行帮教;
7、本案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本律师在庭审中还提出在市场经济化和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家庭、社会的帮助和感化,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被告人袁某甲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泸州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袁某甲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且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人袁某甲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办案总结】
该案判决后,被告人袁某甲及其父母对此决结果感到满意。本律师总结,在承办刑事辩护案件过程中,必须认真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真分析案件中的每一个疑点和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发现不合法证据时,应及时申请排除,并认真找出辩护要点和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找准被告人最轻、无罪的辩护突破口,才能获得案件的成功辩护。
擅于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为案件设计恰如其分的辩护思路和代理策略,方能实现辩护目的和案件的胜诉,是刑辨律师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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