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9-8402-8539

您所在的位置: 古蔺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律师文集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怎样解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不断增长。因此,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归根结底是人们对契约精神的缺失和借款信用的丧失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历经多次修正,足以说明在经济交往中,已经引起国家的足够重视!那么,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后,一般怎样解决的呢?下面,本律师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民间借贷纠纷,应引起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1、民间借贷纠纷,提供证据有何要求?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何限制?

  《民间借贷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出借人是否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违法借贷行为怎样处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民间借贷无效合同有哪些?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6、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怎样处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7、虚假民间借贷怎样处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遭遇民间借贷不还怎么办

  别人借钱不还,应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通常主要的解决方法有:

  1、对方有归还诚意,但暂时无还款或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的,可考虑给予适当合理的宽限时间或分期还款。

  2、对方有归还诚意,但限于客观原因无法还款,基于诉讼时效的考虑应当尽快安排起诉事宜。

  3、对方无归还诚意,但有偿还能力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施加压力,迫使还款。如非诉手段无法实现催款效果,则建议立即采取诉讼方式且考虑采取诉讼保全方案追债。

  4、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归还诚意,也无法判断是否有偿还能力,建议采用适当的方式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反应,以便正确判断上述情形,并按照1-3项方法对症解决。

  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流程怎么走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都是走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操作流程如下:

  1、债权人需要写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信息,诉讼的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2、债权人需要收集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3、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提交起诉书、证据等材料;

  4、法院审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后,起诉人应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5、人民法院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审理、调解、作出判决(调解未果的);

  6、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或者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一方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流程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间借贷起诉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专业的事情,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更能起到维护自己权益的良好效果。

  以上介绍,如还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请致电咨询本律师。咨询电话:1598402853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9-8402-8539

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联系方式:1598402853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