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本问题由四川古蔺离婚律师张定凯提供解答。
核心结论: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是有可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的。
法律分析:这一过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
一、协议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如果男方和女方能够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内容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将准许双方进行协议变更。
二、诉讼变更。
如果协议变更无法实现,男方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抚养权的变更。在提起诉讼时,男方需要证明女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如患严重疾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如果法院认定这些情况成立,且男方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和能力,法院可能会判决将抚养权变更给男方。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并自愿表示愿意随男方生活,法院也会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并可能据此作出有利于男方的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并不意味着男方无法再要回孩子的抚养权。通过协议变更或诉讼变更的方式,男方仍有可能重新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在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子女的利益和意愿,并确保任何变更都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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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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