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古蔺县交通事故律师联系电话:15984028539。
引言:经常有网友咨询如下交通事故问题:
1、被撞了,对方说没钱赔,我可以让交警扣车吗?
2、车被扣了,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
3、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
4、被扣车辆停车费由谁承担?
诸如此类问题,都涉及到交通事故扣车的相关规定,为此,本律师在下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交警为什么要扣车?
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法律依据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事故交警扣车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25条的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也会被扣留机动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扣车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拖车费用、停车费用由谁承担?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二、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扣车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如果是事故施救行为就属于事故损失,应该由责任当事方来承担。施救费用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也会承担这一笔施救费用。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39条第2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的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于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停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1、《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了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58条规定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可见,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交警扣车产生的停放费用。但是,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扣车的原因弄明白后,接下来我想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什么时候会放车?受害人会担心放车后得不到赔偿、肇事者同样也担心因为扣车而造成营运损失。
五、被扣车辆多久可以放行?
一般情况下,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
下面我们主要说说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多久会放行?
我们首先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如下规定:
1、第49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4、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5、第58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划重点:现将以上合法的扣车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交警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
六、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扣车吗?
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的责任。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均同意才调解,并且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才受理。而且调解的次数也只有一次。
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那就只有一条救济途径,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交警不会因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赔偿而继续扣车。但受害人在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扣留事故车辆。
在事故处理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交警放行车辆,当事人不来领取,这种情况怎么办?
七、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前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58条 第3款规定”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那么,交警部门是怎样处理的呢?
交警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对于扣留的机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于扣留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文章来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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