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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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古蔺县律师张定凯针对该问题,为您做如下解答:
核心结论:夫妻一方的债务在某些情况下会拍卖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一方债务与共同财产的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显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视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可以执行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在涉及夫妻一方债务的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拍卖夫妻共同财产,且拍卖程序合法,该拍卖行为就是有效的。被拍卖的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部分将被用于偿还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共有人提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根据协议内容对财产进行分割后执行。
三、总结。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的债务在特定情况下(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经法院合法拍卖)会涉及共同财产的拍卖。但在此过程中,应保障非债务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应享有的财产份额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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