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本问题由四川古蔺律师张定凯提供解答。
父债子还不是合法的债务承担方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父债子还的法定条款。
债务的承担应遵循相对性原则,即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对权,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父亲所欠债务应由其自身承担,子女并没有法律义务为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子女才有可能承担父亲的债务,但承担债务也是有其特别条件的。那就是子女在继承父亲遗产时,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父亲的相应债务。但是,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是没有责任进行清偿的,除非子女们自愿清偿剩余债务。
相反,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则他们对父亲的债务是不承担清偿责任的。
综上所述,父债子还不是一种合法的债务承担方式,债务的清偿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对性原则。在涉及到遗产继承时,子女可能会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父亲债务的责任,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无需清偿。
以上解答您清楚了吗?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决,请直接致电咨询张律师。
咨询电话:13541594199(微信同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