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邮箱地址:676007810@qq.com
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古蔺县合同纠纷律师联系电话:15984028539。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居民为了生活在更舒适的环境中,大多考虑换房到自己理想的物业小区居住,有的已经着手看房、订房,有的已经等待开发商交房;而农村居民随着脱离农业生产,走进城市务工,通过自己的辛苦努力,手中已经赚到了一笔积蓄,正准备购房或者已经下手买房,甚至已经在向银行提供按揭还款,等待开发商通知交房。但经本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能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顺利拿到自己心仪房子的买方并不多。因有部分开发商受资金链的影响、受民工工资、物价上涨、新冠病毒疫情、政策调控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造成延期交房。由于有的购买人是租房居住,势必造成资金压力过紧,甚至家庭矛盾发生。于是,有部分焦急的买主则提出要求开发商退钱的请求,而开发商要么拒绝退钱,要么迟迟不给予答复,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这就牵涉到法律问题了。
要求开发商退钱,实际还有一个层面是您还得向开发商退房,这就是法律上说的--相互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条文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当然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但协议解除不了的,又该怎么办?为了达到退钱的目的,这就逼迫我们必须从法律规定中找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来比照我们提出退钱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符合,则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不符合,则会得到法律的否决。找到法定解除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了,就达到了相互返还的目的,您的退钱请求就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呢?本律师为您做了如下归纳。
(一)根本违约
1、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二)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符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情形的,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开发商),该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一定时日后,出卖人(开发商)承担退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以上是本律师对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归纳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买房、卖房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决的,请直接致电本律师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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