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离婚、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张律师秉承诚恳做人、踏实做事的工作作风,认真维... 详细>>
律师姓名:张定凯律师
手机号码:1598402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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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05201010154526
执业律所: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天立酒街(古蔺法院对面)
本问题由古蔺婚姻家事律师张定凯为您做如下分析解答。
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的,双方的同居关系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以及因同居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双方分手时是需要进行妥善处理。
一、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是否离婚而消除”的规定。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据子女的年龄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因为这要切实考虑婴幼儿成长的需要及母亲在哺乳期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如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能力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判定抚养权时,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因为此时子女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4、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因此,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分手),子女在抚养、教育、保护等方面的权利都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关于同居债务的处理问题
1、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就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一说。但双方因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2、债务清偿:对于共同债务,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清偿方案。协商清偿便于落实,不会加剧双方的矛盾,不会影响对孩子的教育管理。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债务产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责任大小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判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3、关于债务的处理负担问题,对债务是否成立共同债务,对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对方认可为同居共同债务的,则无须举证。对举证失败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同居债务的,法律是不认可该部分债务的。所以,若出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解答您清楚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决,请直接致电联系张定凯律师。
咨询电话:13541594199。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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